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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阳代理记账中遇见的退伙人问题
来源:未知
企业建立之初,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和精力,而寻找一个合适的合伙人就成为了最佳的选择。但是在多年的城阳代理记账经验中发现,经常会出现合伙人退伙的问题。同时还会牵扯到退伙人的这个责任划分和盈亏负责的问题,很多的朋友也为此伤透了脑筋。既怕上了感情,但是利益也不能自己太过吃亏。接下来就谈一下这个退伙人的问题,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难题。
 
退伙人牵扯的问题主要就是企业的亏损分担。所谓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,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,在一定时期内各种收人减去各项费用后出现负差额即发生亏损时,就这种亏损在各合伙人之间进行分别承担。
 
下面分析几种情况:
 
合伙人退伙时,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,退伙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担亏损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(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)第47项、第53项规定可知: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,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;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;协议未规定俊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,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。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,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。
 
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,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俊务的,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,应当承担清偿责任;退伙人已经分担合伙债务的,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。另外,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也规定: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、亏损分担,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;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,由合伙人协商决定;协商不成的,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办理分配、分担;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,由合伙人平均分配、分担。
 
再次提醒大家:关于合伙人、退伙人的盈亏分担的问题,都有详细的法律条文的规定。大可不必为了照顾情感而烦恼,相反最客观最理智的解决办法回事最合理最有效的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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